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脚踏三尺讲台四十余年,勇斗癌症坚守育人初心——陈光教授的交大故事******

  作者:西南交通大学 余小英

  有人归纳过陈光教授在不同场合说过的话:

  ---“把学习作为一种生活方式”。(来自教务处教师个人主页)。

  ---“一天三件事,上课、喝茶、写博客”。(来自个人博客)

  ---“什么是学习?学习就是将校园内的时光、知识、信息、设备、与教师互动、与社会互动的各种资源和条件转化为自身能力和素质的过程”。(来自个人博客)

  ---“寓传道于授业之中,重育人在教书之时”。(来自媒体对陈光的采访)

  ---“只要用心去做,总能做成一件事;只要用生命去做,就一定能把事情做好”!(手术后18天在讲台上说的话)

  --- 我们需要把“科学问题”“哲学思维”“人文情怀”“创新能力”“生命价值”和“社会意义”统一起来。(来自演讲)

  ---“没有人不知道生命的可贵,因为生命对任何人都只施舍一次。我是非常幸运的,因为我有机会认真思索和感悟生命。珍惜生命的价值,就是让生命之光,照亮学生,贡献社会,造福人民”。(接受记者采访)

  --- “对于社会科学而言,没有合理的观察与适当的体验几乎谈不上从事什么研究工作”。(来自个人博客)

  --- “沟通是一门如诗的艺术”。(来自个人博客)

  在交大,陈光教授是一个有故事的人。

  1978年10月,17岁的陈光教授成为恢复高考后第二届入学西南交通大学的学生,也就是人们常说的独具历史特色的七七、七八级大学生。1982年毕业留校,至今已经在交大度过44个春夏秋冬。

  在交大的岁月里,陈光教授也从“霍英东青年教师奖”“教育部优秀青年教师奖”的获得者,成为如今的二级教授、四川省教学名师、全国师德标兵、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等。最近,陈光还新担任了中国老教授协会理事、四川省老教授协会副会长的职务,完成了从“青年”到“老年”的华丽转身。

  岁月不舍书山路,归来依然是少年。今天,已过花甲之年的陈光教授依然勤奋耕耘在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的第一线。

  2020年12月17日学校新闻页面有一则相关报导:

  “由西南交通大学公共管理学院陈光教授领衔完成的研究报告《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区建设与高校职务科技成果混合所有制改革实践研究》,获教育部第八届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二等奖,也是我校首次在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评选中获得二等奖。

  我校是高校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改革的发源地,被中央电视台喻为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改革的“小岗村”,职务成果权属改革是四川省作为全创示范区的一项重要改革经验。陈光教授研究团队近年来长期跟踪四川省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区建设与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改革,形成系列论文成果十余篇、重要研究项目5项、省部级领导批示2项、其他省部级奖项2项,为职务科技成果混合所有制改革在四川和全国的推广做出了学术贡献”。

  学术带头人的成功都是团队合作的结果。与交大事业发展同行,在实践中发现科学问题,基于现实需求的行动研究、交叉研究和政策研究,是陈光教授团队科研工作的三个特点。据悉,同样是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改革研究主题,陈光教授团队新完成的《高校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改革:理论与实践》专著,也即将由科学出版社出版。

  在业内,“陈光教授团队”几个字慢慢成为一个特定的“学术IP”。多年前,《科学时报》曾经以《行业高校开出的一朵科研奇葩——记西南交通大学软科学研究团队》为题报导过陈光教授团队的学术工作。

  2020年初疫情袭来,2月6日,远在美国探亲的陈光教授向政府提交《紧急做好应对新冠疫情工作的若干建议》,省长在看到建议后,立即打电话给相关部门,要求组织专业力量,研判疫情走势,做好全面、分类、精准和科学的防控部署和准备。

  除了应急状态,近年来在西南交通大学“十四五”规划文本修订、中央办公厅文稿报送、四川省委省政府决策咨询、成都市重大行政决策、乡村振兴发展等不同场合,人们都能看到陈光教授团队研究的工作痕迹和智力贡献。团队中的陈光教授、戴宾教授等多人先后获得四川省和金牛区“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专家”的称号。

  功夫不负有心人,坚持努力终有果。不知道从何时开始,人们发现,凡是有国家、省市重大政策出台、重大事项出现,凡是有轨道交通、川藏铁路、城市建设、教育改革重要进展之时,往往都会有“陈光教授团队”代表学校的智库发声。

  2021年7月26日在《中国教育报》报导的《西南交通大学服务区域发展纪实》中,对陈光教授服务地方发展一周的日程做过一个描述:

  陈光的日程表排得满满当当:赴成都市政研室参与研讨《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支撑构建高质量发展现代产业体系》的政策文件;参加金牛区专场电视直播节目,解读“幸福美好生活十大工程”;担任成华区青年干部公开遴选结构化考试面试考官……

  在学生眼里,“陈光教授本身就是一本书,就是一个活动的讲台”。对学生来说,陈光教授不仅是严师,也是朋友。几年前,一位女学生因多次考研失败,心理压力很大,精神几乎到了崩溃的边缘。后来,陈光教授与她多次诚恳交谈后,她找到了属于自己的人生道路。多年后,已经走上工作岗位的她回忆说:“在陈老师那里,我学到的不仅是知识,更重要的是对人生价值的重新认识。”

脚踏三尺讲台四十余年,勇斗癌症坚守育人初心——陈光教授的交大故事

图1 陈光教授和学生在一起

  在陈光教授看来,教育的本质不仅仅是文化知识的传授,更是健康人格的塑造,即使在罹患癌症的艰难时刻,陈光教授都表现出一个教师和诗人特有的精神价值。下面是他写下的一首诗:

惊梦

惊梦床头风瑟瑟,三十六年云雾中。

无端落叶花伴泪,奈何晴天雁无踪。

沧海轮回悲歌月,青山依旧笑东风。

征帆总在船泊处,登高莫嫌不名峰。

  集数十年潜心教育的经历,陈光教授提炼出“教育五字经”,阐释他心目中大学教师的“画像”。《光明日报》曾作过详细报导:

  教育是人类自我塑造、不断进步与发展的动力所在。集数十年从教之心得,遂有“教育五字经”: 

  第一,明白大学之道。《大学》曰:“大学之道,在明明德,在亲民,在止于至善”。我“篡改”一下,“大学之道,在爱学校,爱学生,爱学问无止境”,其实任何一个学问都可以分为五个层次,是什么,为什么,做什么,怎么做,为谁做?寓传道于解惑之中,重育人在教书之时。道器合一,知行合一,亦为大学之道。 

  第二,关注民生之情。教师职业的社会意义,其实是在社会之中,知识的价值在于应用,学会用知识的阳光关注民生之需要,用科技的眼光关注社会之变化,用世界的眼光关注中国之发展。 

  第三,仰望星空之美。时下市场经济发展,利益主体分化,物欲横流,人心浮躁。大学之独立的精神尤其重要。大学和大学教师应该成为社会发展的建设性的批评者、既有知识的积极的怀疑者、现有政策的先导性的评判者。教师应该具有丰富而独立的精神世界。 

  第四,养成儒雅之风。大学教师应该有个怎样的形象?在我看来,他(她)应该荣辱不惊、心存静气、温文尔雅、宽厚达人。高校教师的核心价值则是“个人魅力”。 

  第五,修炼九鼎之才。以言履职、以言行道、以言教书、以言育人,是教师的职业的特征。广博的学识加上雄辩之才,是为师者之至高境界。能说善言而又言中有物,是大学教师的基本功。

  在教育教学领域,陈光教授先后开设课程20余门,包括国家精品课程等;陈光教授团队在学校创新创业教育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先后两次获得国家优秀教学成果奖二等奖,多次获得四川省优秀教学成果奖一、二、三等奖等。

  有人说,陈光教授是个“网红教授”。他的博客、微博、微信公众号、抖音几乎每天更新,他也是四川电视台、成都电视台专栏节目和多家平面媒体的点评嘉宾和首席专家。在他看来,教师职业的社会意义,其实是在社会之中,知识的价值在于应用,关注社会,造福民生才是科学之道。陈光教授个人抖音的简介是:天穹为教室,社会做讲台,苍生是听众,也许是个很好的注脚。

脚踏三尺讲台四十余年,勇斗癌症坚守育人初心——陈光教授的交大故事

图2 陈光教授做客电视台

  陈光教授的社会兼职多达20个,每一个兼职都在具体体现大学的社会服务功能。从中国行政管理学会理事到四川省科协常委、省级学会会长,从四川省委省政府决策咨询委员到资阳、德阳、雅安、宜宾等地政府顾问等,都代表着陈光教授的多重身份和不同的社会角色。

  目前,在新发展阶段,陈光教授团队正专注于国家科技自立自强、战略产业布局的深度研究。2022年6月初,陈光教授率团队到宜宾做课题调研,团队老师们特地来到古镇李庄,在陈光教授题写的对联前合影。

脚踏三尺讲台四十余年,勇斗癌症坚守育人初心——陈光教授的交大故事

图3 陈光教授团队在宜宾李庄

  随后,陈光教授作为省委宣讲团成员在宜宾酒都饭店为近300名干部作报告。在报告中,他说刚刚去了李庄,深深为李庄的博大、宁静、古朴和苍凉所感动,他问当地干部,“李庄是什么?”然后脱口而出,“李庄是中国文化的折射点,民族精神的涵养地”!会后,应主人的要求,题写了这句不是对联的对联:

  中国文化的折射点,民族精神的涵养地。

  如今,这句话依然悬挂在中国李庄抗战文化陈列馆,并被收藏在新修建的中国李庄抗战文化博物馆中。

  时光荏苒,江河长流。每一个优秀的教师,都是大学历史长河中一个小小的浪花,都是大学这棵大树上的一个季节新芽。陈光教授在交大的故事仍在继续,而刚刚度过第126周年校庆纪念日的西南交通大学,它作为一所有着历史底蕴,特色鲜明、充满活力的大学,一定会不断激励千千万万教师、学生和校友成为行业翘楚,为党和国家事业作出新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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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微信公号报道光明网记者******

  编者按:近日,最高法微信公号推出“2022记者看法院”专题策划。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联合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陆续邀请日常采访最高法的“跑口记者”讲述2022年采访报道人民法院工作的体会和感受,并与读者一起重温他们的代表作品。1月7日,对光明网记者孙满桃进行了报道。以下为报道原文:

光明网记者孙满桃:有“底线” 公平正义才能“触手可及”

  他们,可能是跑法院次数最多的人,走遍各地法院、听过各类案件;

  他们,和法院干警一同战斗在第一线,将人民法院与人民群众一线牵;

  他们,出门能扛“长枪短炮”,不是在采访,就是在去采访的路上;

  他们,归来笔走风云,铁肩担道义,妙手著文章。

  “记者看法院”专题策划重磅回归!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联合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近期陆续邀请日常采访最高法的“跑口记者”讲述2022年采访报道人民法院工作的体会和感受,并与读者一起重温他们的代表作品。

想看到这些“跑口记者”的庐山真面目吗?

想知道他们眼中的人民法院都是什么样吗?

一起来围观!

这位记者是谁?

  光明网记者 孙满桃

  有“底线” 公平正义才能“触手可及”

  2022年,一部全景展现我国司法改革成果的电视剧《底线》火遍全网,话题频登热搜。由于选材于真实案件,让网友直呼“过瘾”。作为一部现实主义的电视剧,以大量细节展示案件审理全过程,这也从侧面反映出中国司法公开的力度。

  弹指十年间,法治中国建设开创新局面。

  这十年,从“千里迢迢”到“家门口办事”,跨域立案服务四级法院全覆盖;设立互联网法院,网上官司网上打;全面落实立案登记制改革,让“立案难”变成历史;完善冤假错案纠正机制,筑牢司法公信;用铁腕惩治失信被执行人,切实解决“执行难”……一件件,一桩桩,点点滴滴,人民法院努力让公平正义“触手可及”。

  这十年,人民法院聚焦社会治理热点难点,回应群众新要求新期待。对性侵儿童、拐卖妇女儿童等案件,该判处死刑的决不手软;发布人身安全保护令,严惩家庭暴力;依法从严惩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一批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主犯被判处重刑;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强化生态环境法治保障……

  2022年,“跑口十年”,作为见证者、记录者、传播者,见证人民法院司法改革落地生花!

代表作品

最高法:未超出必要限度的负面评价不构成名誉侵权

  “小区大门口动用该房屋维修金,你们大家签了字,同意了吗?”

  “不管怎样你们签的字违规,我们不认可……”

  看着群里业主发表的言论,物业公司认为其侵害了名誉权,一纸诉状将业主告到了法院,要求该业主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那么,业主为维护自身权益对物业监督事项作出负面评价构成侵权吗?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业主为维护自身权益对监督事项所作负面评价未超出必要限度的,不构成名誉侵权。

  今日,最高法发布民法典颁布后人格权司法保护典型民事案例,其中就包括上述“物业公司因业主负面评价引发的名誉侵权”案。

  根据最高法通报,原告某物业公司为某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被告吴某、案外人徐某系该小区业主。2020年12月11日,徐某在业主微信群内发了15秒的短视频,并在群内发表“小区大门口动用该房屋维修金,你们大家签了字,同意了吗?”“现在一点这个东西就这么多钱,到时电梯坏了,楼顶坏了等咋办,维修基金被物业套完了,拍拍屁股走人了,业主找谁去!”“真要大修没钱就自生自灭了,太黑心了”“所以这个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是迫在眉睫”“不管怎样你们签的字违规,我们不认可,要求公示名单”等言论,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在该群内制止吴某并要求吴某道歉,吴某继续发表“凭什么跟你道歉”“我说的是事实”等。

  原告某物业公司认为被告吴某的言论侵害其名誉权,遂诉至法院,要求吴某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二审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民法典规定,法人、非法人组织依法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名誉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涉及业主的切身利益,被告吴某作为小区业主,在案涉业主微信群内围绕专项维修资金的申领、使用等不规范情形对原告某物业公司所作的负面评价,措辞虽有不文明、不严谨之处,但未超过必要的限度,不足以产生某物业公司社会评价降低的损害后果。

  法院认为,物业公司系为业主提供服务的企业法人,对业主在业主群内围绕其切身权益所作发言具有一定容忍义务。

  因此,被告吴某不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同时,法院认为,业主在行使监督权利时应当理性表达质疑、陈述观点。综上,判决驳回原告某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

  最高法认为,该案的典型意义在于,明确业主为维护自身权益对监督事项所作负面评价未超出必要限度的,不构成对物业公司的名誉侵权,依法合理划分了法人、非法人组织人格权的享有与公民行为自由的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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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两部”发布新规

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应封尽封”

  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是教育挽救犯有较轻罪行的失足未成年人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其功能和意义在于,尽可能降低轻罪前科对未成年人回归社会的影响,促使其悔过自新、重回正轨。

  为切实解决实践中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和相关记录管理不当导致信息泄露,影响失足未成年人重新回归社会等问题,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会签下发了《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绝大多数省份都存在违规查询导致泄露信息案事件

  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增加规定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但由于规定较为原则,实践中对封存的主体、封存的具体内容和程序以及查询的主体、内容、程序等把握不一,导致该制度在落实中出现封存管理失范,相关部门监管失序等问题。

  如一些企业违法提供、出售、使用未成年人犯罪记录,致使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泄露等。

  近年来,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也多次提出完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建议、提案。为此,2021年6月,“两高两部”就此项制度落实情况开展了专项调研。

  通过调研发现,绝大多数省份都存在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应封未封或者违规查询导致泄露信息的案事件,造成涉案未成年人在考试、升学、就业、生活等方面遭遇歧视,很多涉案未成年人因无法正常工作生活而无奈走上信访维权道路。

  据司法机关统计,2017年4月至2022年4月,未成年人犯罪不起诉80855人、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157962人,共计238817人。

  “如果这么大一批罪错未成年人因犯罪记录失密造成就业难、入学难,可能会再次滑向犯罪深渊,使办案环节教育、感化、挽救的全部努力归零,影响社会治理现代化进程。” “两高两部”相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提问时说。

  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共同制定了《实施办法》。

  “我们在专项调研基础上着手起草《实施办法》。起草过程中,我们确实发现很多问题。”“两高两部”相关负责人说,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但对于何种材料属于“相关犯罪记录”并未明确。这导致司法实践中有些地方认为未成年人违法记录,如绝对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相对不起诉、宣告无罪、社区矫正、接受专门教育、行政处罚等不属于“犯罪记录”,因此不在封存范围,致使涉案未成年人前科劣迹材料泄露;有些地方认为犯罪记录仅限于判决、不起诉等终局处理结果,而强制措施记录、立案文书、侦查文书、刑罚执行文书等过程文书均不包含在封存范围内,导致有的案件在侦查、起诉环节各种信息资料已经不当泄漏,判决作出后再进行封存为时已晚。

  对涉及未成年人案件材料“应封尽封”

  记者注意到,《实施办法》对犯罪记录的封存作出了进一步明确,并特别强调既要封存办案过程中形成的纸质材料,也要封存相关电子数据。各地公安机关将按照《实施办法》的要求,严格做到“应封尽封”。

  《实施办法》明确了18周岁前后实施数个犯罪的犯罪记录封存问题。即在年满十八周岁前后实施数个行为,构成一罪或者一并处理的数罪,主要犯罪行为是在年满十八岁周岁前实施的,被判处或者决定执行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应当对全案依法予以封存。

  《实施办法》在封存内容方面力求全面。即对于涉及未成年人案件的材料“应封尽封”。

  一是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程序中的材料,在诉讼终结前一律加密保存、不得公开;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后,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免予刑事处罚的,相关部门应当主动对自己掌握的未成年人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对于共同犯罪案件,分案后未封存的成年人卷宗封皮应当标注“含犯罪记录封存信息”,并对相关信息采取必要保密措施。

  二是对于未成年人不予刑事处罚、不追究刑事责任、不起诉、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记录;对涉罪未成年人进行社会调查、帮教考察、心理疏导、司法救助等工作的记录也应当依法封存。

  三是对于涉及未成年被害人的案件、涉及未成年人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也要注意对未成年人的信息予以保密。四是对于2012年12月31日以前办结的案件符合犯罪记录或者相关记录封存条件的,也应当予以封存。

  刑期超过五年的,依法不予封存犯罪记录

  《实施办法》规定,对被封存犯罪记录的未成年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封存机关应当对其犯罪记录解除封存:(一)在未成年时实施新的犯罪,且新罪与封存记录之罪数罪并罚后被决定执行刑罚超过五年有期徒刑的;(二)发现未成年时实施的漏罪,且漏罪与封存记录之罪数罪并罚后被决定执行刑罚超过五年有期徒刑的;(三)经审判监督程序改判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被封存犯罪记录的未成年人,成年后又故意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中载明其之前的犯罪记录。

  “两高两部”相关负责人表示,未成年人身心未完全成熟,依法应当予以特殊优先保护,但实践中也要坚持宽严相济,对罪行较轻的,着力教育感化挽救;对涉嫌严重犯罪的,依法批捕起诉,刑期超过五年的,依法不予封存犯罪记录。

  封存案件材料不得授权网络平台通过互联网直接查询

  记者注意到,《实施办法》对犯罪记录封存的保密措施和保密责任作出明确规定,司法部将指导各地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落实犯罪记录封存相关卷宗材料的保密管理、电子档案信息的加密保存,严格落实相关工作人员的保密要求,建立健全责任体系,对不当泄露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或者隐私、信息的,依法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确保保密责任到位。

  《实施办法》明确承担犯罪记录封存以及保护未成年人隐私、信息工作的公职人员,不当泄漏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或者隐私、信息的,应当予以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给国家、个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两高两部”相关负责人表示,鉴于线上系统缺乏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单独录入、管理及加密的设置,《实施办法》特别规定电子档案信息也应当封存,即第10条规定“对于电子信息系统中需要封存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数据,应当加设封存标记,未经法定查询程序,不得进行信息查询、共享及复用。封存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数据不得向外部平台提供或对接”。确保了对全部案卷材料封存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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