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玉溪:体教融合做“加法” 学生健康得“乘法”******
云南玉溪全面落实“五育并举”——
体教融合做“加法” 学生健康得“乘法”
近年来,云南省玉溪市从“基础+特色”“赛事+活动”“互派+流动”等方面做好体教融合“加法”,让学生在体育锻炼中享受乐趣、增强体质、健全人格、锤炼意志,不断提高青少年体质健康水平,促进青少年身心健康成长,夯实青少年体育后备人才根基,打造了体教融合的玉溪样板。
开齐开足体育课
近日,在玉溪一小紫艺校区的操场上,来自玉溪体育运动学校的6位专业教练已等候在相应的运动场地。随着一声哨声,全校256名一年级学生迅速进入“组班模式”,不到10分钟,6个“临时班”全部组队完毕,开始在篮球场上挥洒汗水、在绿茵场上奔跑追逐……
据玉溪一小校长陈志坚介绍,近年来,紫艺校区不断创新学生体育课程,在开足开齐课程的基础上探索出“大、中、小”结合的多种体育课教学方式。“大”体育课由玉溪体校专业教练执教,开展篮球、足球、网球等6个课程;“中”为每周开展的常规体育专项课;“小”为“双减”课后服务中,学生根据兴趣爱好自主选择的课程。通过“大、中、小”搭配,形成了班班有特色、人人有特长的教体融合育人模式,助力学生健康成长。
和玉溪一小紫艺校区一样,玉溪市各中小学坚持全员普及、特色发展、竞技提升,以阳光体育、大课间活动等为载体,推广武术、陀螺、太极拳等中华传统体育项目,开展竹竿打跳、烟盒舞等社团活动。20余万名学生跑出教室,在各运动场所动起来、跳起来、跑起来,校园里充满朝气和活力,“健康第一”的教育理念在学生身上得到了落实。
发挥赛事杠杆作用
广阔的绿茵场上,玉溪四小学生邓方然一边擦汗一边说:“学校每年都会组织我们参加不同的足球比赛,奔跑在赛场上,我感到非常快乐,我的身体更加结实了,上课的时候精神特别集中,学习的劲头也更足了。”
玉溪四小体育老师和宝柱介绍说,学校除每年举办一次年级足球赛和校园足球赛,还会不定期参加校外俱乐部同级别队员对抗赛,学区校队对抗赛和省、市、县级相应校园足球联赛以及青少年后备力量竞赛等比赛。
玉溪市教育体育局有关负责人介绍,玉溪充分发挥中考“体育100分”引导作用,将青少年和学生体育赛事进行全面融合,逐步构建起具有玉溪特色、覆盖8―22岁年龄段、小学至大学各个教育阶段的“三赛一会”(“足篮排”三大球联赛和田径、游泳、乒乓球、羽毛球等单项比赛组成的运动会)赛事体系。
夯实体教融合基础保障
在元江二小,来自元江少体校的教练员董红艳和段蓉,正在对学生进行专业跑步训练。她们表示,双向交流政策,让更多的学生接受专业训练,也让她们自身价值得以体现。
据了解,近年来,玉溪市持续强化体育师资队伍建设,在全市范围内大力推行教练员、体育教师“互融互派、双向流动”机制,逐步建立教练员联系校点、联系项目、帮扶体育教师的日常工作制度。加强在岗体育教师培训,推进城乡学校体育教师均衡配置,整体提高队伍素质,有效提升了当地体育教育教学水平。同时,玉溪市还采用新建、改扩建,推行体育场馆对外开放等方式,积极改善青少年学生体育场地训练条件。
“近年来,我们持续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学校体育工作,不断健全体教融合育人机制和青少年体育联动机制。全市500余所学校配齐配强体育教师,体育课程从‘一校一品’到‘一校多品’,校园体育蓬勃发展。在云南省第十六届运动会青少年组比赛中,玉溪市金牌总数位居全省第一。”玉溪市教育体育局局长李卫东说。
李卫东表示,玉溪市将进一步发挥“敢闯敢试、敢为人先”的玉溪精神,不断总结完善体教融合经验,进一步强化政策保障和改革创新,全面落实“五育并举”,协同发展青少年体育与学校体育,融合抓好青少年学生体质健康水平整体提升和青少年体育后备人才培养,为健康中国和体育强国作出玉溪教体贡献。(特约通讯员 沈海亮 通讯员 郑竹君)
依法保护女性生育权益 “冷冻胚胎案”入选最高法典型案例******
光明网北京1月12日电 (记者 孙满桃)涉冷冻胚胎等相关民事纠纷处理,是司法实践中的前沿问题,也是社会高度关注的问题。
在民法典施行两周年之际,最高人民法院今日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第二批人民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记者注意到,一起冷冻胚胎案,即“邹某玲诉某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入选。
这起案件,人民法院判决支持丧偶的邹某玲有权请求医院继续为其实施胚胎移植手术。
最高法认为,该案是依法保护女性生育权益的具体实践,体现了司法对妇女合法权益的有效维护,具有积极的导向意义。
2020年,邹某玲与丈夫陈某平因生育障碍问题,为实施试管婴儿辅助生育手术到被告湖南省某医院处进行助孕治疗,并于2020年10月1日签署了《助孕治疗情况及配子、胚胎处理知情同意书》等材料。因邹某玲的身体原因暂不宜实施胚胎移植手术,某医院对符合冷冻条件的4枚胚胎于当日进行冷冻保存。
2021年5月,陈某平死亡。后邹某玲要求被告继续为其实施胚胎移植手术,但某医院以不能够为单身妇女实施辅助生殖术为由拒绝。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有关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禁止给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防止单身妇女通过实施辅助生殖技术规避婚姻和家庭的责任,保障我国正常的家庭伦理秩序和风俗。但原告是否属于条文中的“单身妇女”需要结合规范目的及本案的案情综合看待。
“单身妇女”应当指未有配偶者到医院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情形,原告是已实施完胚胎培育后丧偶的妇女,与上述规定所指实施胚胎移植手术的单身妇女有本质区别。
目前对于丧偶妇女要求继续移植与丈夫已受精完成的胚胎进行生育,法律并无禁止性规定。原告欲继续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既是为了寄托对丈夫的哀思,也是为人母的责任与担当的体现,符合人之常情和社会公众一般认知,不违背公序良俗。因此判决湖南省某医院继续履行与原告的医疗服务合同。
最高法认为,该案是依照民法典和《妇女权益保障法》相关规定的精神,保护丧偶妇女辅助生育权益的典型案例。审理法院结合案情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伦理原则》有关“禁止给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规范目的,依法认定本案原告丧偶后与上述规定中的“单身妇女”有本质不同,从而确认了“丧偶妇女”继续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正当性。